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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淇县交通疑案待解,司机喊冤4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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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掠影胡云摄

四年前,发生在河南省淇县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却疑点重重,至今仍未明晰。当时在案发现场停歇的一辆大货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肇事车辆,该车司机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而获刑。而车主与司机为此“喊冤”已四年,并上诉至鹤壁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尚未宣判。

车主闫利刚,是河南省滑县枣村乡闫庄村人。他向多家中央媒体记者反映称,在这起案件中,河南省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淇县人民检察院、淇县人民法院相关公职人员是有问题的,恳请鹤壁市监察委深入调查此案的办案人员。

据闫利刚反映信,年5月15日22时许,司机赵东泉驾驶豫ELG豫E挂重型货车与车主闫利刚、乘员闫宁,从河南安阳途经鹤壁市淇县国道KM+M处路边自北向南右边一饭馆前停靠准备就餐,并打开了应急双闪信号灯。

但刚停车不久,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白色工具小货车与一辆三轮车在赵东泉车左(东)边路面刮擦肇事,白色工具小货车未减速停车及时逃逸,造成三轮车车损人伤。周边群众边报警边救人。赵东泉等三人察看事故现场与自己车辆无关后,驾车离开朝河南卫辉方向行驶。

事后多日,令车主闫利刚与司机赵东泉完全没有想到的是,淇县交警找到了滑县。年6月3日,淇县交通警察大队贾春茂将赵东泉驾驶的重型货车查扣,做了询问笔录、拍照并勘查了货车。

闫利刚向记者回忆提到一个细节,年6月7日,淇县交通警察大队贾春茂通知说其车辆不是事故车辆,要去提车。但提车时,贾春茂又予反悔,要求司机赵东泉、闫利刚自认事故、少担责任、让保险公司赔偿,遭司机赵东泉、闫利刚拒绝。不过,闫利刚这一说法尚未得到淇县交警部门证实。

随后,淇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淇公交认字第号《认定书》。闫利刚认为,办案交警故意栽赃、枉法、错误认定司机赵东泉车辆与三轮车碰撞,赵东泉逃逸,赵东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记者查看律师从交警队拷出的交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内容显示,多名现场围观者均向交警表示:“是一辆白色单排工具车,微型或小型货车,福田类型货车”等话语,现场并有人称:“跑了,和大车没关系。”

交警对被撞三轮车主李培堂的询问笔录显示:“年5月15日22时左右,我开一辆三轮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全新公司附近时,路西停了一辆车,从停着车旁边出来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车与我车发生相撞,碰撞后我就失去知觉了。”

交警问:对方是什么车?

李培堂:红色后八轮。

交警问:车有没有牌照?

李培堂:有号,,一晃看了一下。

从这份交警与被撞者李培堂的对话来看,李培堂所描述对方肇事车辆虽与事发后的围观者所描述不同。但李作为受害人,也是最直接的目击者,并未指出肇事车辆是停靠在路边的货车。从此来看,交警部门认定闫利刚车辆肇事难以成立。

车主闫利刚与司机赵东泉反映称,但淇县人民检察院在淇县交通警察大队没有查清事实、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不但没有对淇县交通警察大队错误行为予以纠正,没有对案件存在问题查清的情况下,对司机赵东泉提起公诉。

赵东泉向记者倾诉,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其驾驶的货车与事故三轮车辆是否存在有痕迹或附着物,经淇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双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年10月30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湖北军安痕鉴字第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未检见货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相关痕迹或附着物。

然而,淇县人民检察院期间却又向上海司法鉴定科技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推翻了此前鉴定。车主闫利刚与司机赵东泉对上海的鉴定则满腹质疑,但又无能为力。

年3月27日,淇县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东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随后,赵东泉不服该判决并上述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车主闫利刚与司机赵东泉认为,“是被冤枉的,李培堂并没有撞到我们车上。”

年9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央媒体记者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鹤壁市委宣传部方面联系,但被婉拒了此案旁听。针对此案,记者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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