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淇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近14日以来有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省辖市旅居史、有省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省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有病例报告地区来(返)淇人员,或与已公布的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者不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报备,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核酸检测、配合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相关管控措施的;
(二)明知本人是已确诊、无症状、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故意传播病毒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等相关管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明知本人健康码、行程卡为红色、黄色的人员,不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报备,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相关管控措施,擅自外出的;
(四)明知疾控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拒不接听、挂断流调工作人员电话以及在流调时,隐瞒或者谎报个人信息、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
(五)来自中高风险区及其所在区县的车辆、人员拒不执行劝返规定或者逃避查控,违规进入我县行政管辖区域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将来自中高风险区及其所在区县的人员偷运、转送、接入我县行政管辖区域的;
(七)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点、单位、车站、小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实施体温检测、核酸检测证明查验、身份核查登记、车辆检查、口罩佩戴检查等防疫工作的;
(八)应当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的人员,封控区、管控区的人员,小区内规定时间不准出行的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的;
(九)在核酸检测点,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排队、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听制止、劝说,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十)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违规组织聚餐、聚会、促销、年会、演出、集访等聚集性活动,违规经营娱乐场所、网吧、麻将馆、洗浴中心、个体诊所、培训机构,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强行冲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十二)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出行证明、健康码、行程卡,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出行证明、行程卡、健康码,或者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证明、出行证明接受检查的;
(十三)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全县各类单位、公共场所、小区、经营场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不落实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卡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听制止、劝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希望社会各界和全县人民,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淇县公安局
年1月5日
来源:淇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