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海龙律师
前言#诈骗罪#
首先谢谢各位朋友的 号: ()豫刑初号
关键词: 诈骗罪、找工作
裁判日期: 年12月18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X楠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骗取了李某1的信任,后李某1联系多人找张X楠安排,并先后向张X楠支付钱款共计万元,而张X楠并未办理,实将钱款自用。具体事实如下:
1.年6月,被告人张X楠以能够帮助他人办理教师编制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现金17.5万元。案发后,张X楠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年6月,被告人张X楠以能够帮助李某2办理市委工作、孟某办理教师编制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2现金18万元、孟某现金17.5万元,至今未还。
3.年8月,被告人张X楠以能够帮助王某2、张某2办理正式民警工作、杨某办理教师编制工作、马某办理中原区环保局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2现金18万元、张某2现金18万元、杨某现金18.5万元、马某现金10万元。事后张X楠退还20万元。
4.年8月,被告人张X楠以能够帮助教师编制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3现金17.5万元。案发后,张X楠退还王某32万元。
5.年11月,被告人张X楠以能够帮助办理机场转正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沙某现金8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楠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
案例2、张X、乔XX诈骗案
审理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豫刑初0号
关键词: 诈骗、入学、找工作
裁判日期: 年03月22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1月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虚构可以给他人办理学生入学、安排或调整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1、高某、刘某2、王某1、马某、李某1、安某、朱某、杜某等人共计元,并予以挥霍。
1、年1月,被告人张X伙同乔XX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长江路亚星盛世星苑西南角处,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高某的孩子进入郑州市互助路小学上学,骗取高某元。
2、年1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长江路交叉口附近,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张某1的孩子从郑州市管城区春晓小学转入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小学,骗取张某元。后乔XX退还张某元。
3、年1月至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史某办理孩子转学,骗取史某元。
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峰伙同乔欢欢在郑州市通合盛世小区里,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李某2办理孩子进入郑州市金水区第三实验幼儿园上学,骗取李某元。
5、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在郑州市二七区二七万达,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唐某办理孩子进入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上学,骗取唐某元。
6、年2月至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院3号楼,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2办理孩子进入郑州市文化路第一小学上学,骗取张某2元。
7、年3月,被告人张X伙同乔XX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门口,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2办理孩子入小学,骗取刘某元。
8、年3月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1办理孩子入学、转学,先后多次骗取陈某元。后退还陈某1元。
9、年3月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汉飞城市公园内,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办理孩子进入文化北路翰林小学上学,骗取马某元。
10、年3月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X伙同乔XX在新郑龙湖镇,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6办理孩子进入郑州市长江东路小学上学,骗取张某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乔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3、李X、张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豫刑初号
关键词: 诈骗罪、活动经费、安排工作、工程、扶持贷款
裁判日期: 年03月13日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年9月,被告人李X、张X预谋后,以帮被害医院医药集中配送业务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在新乡市开发区新飞花园小区骗取王某人民币万元。至年冬天,医药配送业务一直无果,张X带王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的一个茶馆与李XX、郭X见面,期间,谎称李X是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的处长、郭X自称是国家文化部部长的亲戚,承诺可以帮王某拓展医药配送业务,继续欺骗王某。后被告人李X、张X、郭X各分得赃款万元、万元、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个人挥霍使用。案发前,李XX、郭X退还王某50万元,尚欠万元未还。
3、年,被告人李XX以为申某2表弟付金正安排工作为由,通过张X在新乡市骗取申某2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张X将30万元退还给申某2。
4、年至年间,被告人李XX以能帮赵某申请扶持贷款为由,经张X介绍在郑州市骗取赵某人民币9万元。案发前,张X将9万元退还给赵某。
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郭X以帮助刘某在中牟县官渡党庄社区安置项目中安排工程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格林融熙被害人办公室等处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刘某人民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趁有、张硕、郭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趁有、张硕在诈骗王某这起犯罪事实中,有事前的预谋,李趁有虽作为河南省办公厅一个副处长,但其夸大自身办事能力,以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万元,被告人郭瑞虽未参与诈骗的共谋,但在王某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李趁有、张硕为其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以此来取得王某的信任,继续欺骗王某,明知自己不能为王某就医药集中配送的事情提供帮助,依然参与其中,属于事先无共谋,加入他人共同犯罪的后续行为,应当对其加入之后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4、马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豫刑初号
关键词: 诈骗罪、跑工作
裁判日期: 年02月24日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以能给被害人杨某儿子安排到省发改委工作为由,骗取杨某信任,在年10月收到杨某银行转账20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推托,后避而不见,并拒绝接听杨某电话。马某某将收到的20万元予以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收到的20万元是向董某要的,此款是马某某为郑某跑工作时,董某、郑某夫妇答应的感谢费,且马某某也没有答应为杨某的儿子董某某1跑工作的意见,经查,马某某在郑某报考郑大一附院时确实通过郑大教授黄某向时任郑大校长申某某推荐介绍过郑某,但事后双方并未就此事是否需要“感谢费”发生过交流沟通,亦未产生任何矛盾纠纷。事隔三年之后,并在应董某、董某某所托为董某某1“跑工作”期间,索要以前所谓的“感谢费”与事实,情理不符。且马某某在供述中亦提到找到其同学、省政府孙某某处长为董某某1“跑工作”一事帮忙,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属民事纠纷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受人所托答应帮忙,虚构事实理由骗取钱财,事后编造各种事由搪塞、避而不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已非常明显,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5、张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豫刑初号
关键词: 诈骗罪、找工作、项目、消除档案
裁判日期: 年10月22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年5月17日,被告人张X以帮助卢某成为商丘市公安局孙付集派出所协警为名,骗取卢某人民币2.5万元。
2、年7月1日至年7月2日期间,被告入张X虚构与其岳父杨某1共同开发珠江路与睢阳大道西南角“红太阳家苑”项目需要资金和入股工地事实,取得王某3信任,以借款和投资款名义,先后三次共计诈骗王某3人民币共计万元。
3、年7月6日至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X虚构与其岳父杨某1共同开发珠江路与睢阳大道西南角“红太阳家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黄某的信任,以借款为名先后四次诈骗黄某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经黄某多次催要,张X归还人民币18.93万。
4、年初,被告入张X因借李某3欠款不能全部偿还,欺骗李某3购买其一处房产,变更为张龙名字后,就全部还歎,2月29日,李某3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港汇花园售楼部内将位于港汇花园17号楼22层中户房产与张X办理了更换房源姓名手续,约定房款人民币36万元,四月内还清房款。后张X将该房产更换房源姓名,最终变更为宁某,用于抵偿其债务。期间张X在多次催要下部分还款,至今有人民币27.6万元未偿还。
5、年5月25日至年8月2日,被告人张X虚构承包商丘市富商大道新一高工地的事实,取得苏某的信任,以让苏某入股分红为名,诈骗苏某人民币70万元,后经苏某多次催要,张X退还人民币7万元。
6、年5月25日,被告人张X以帮助苏某调换工作单位为由,骗取苏某人民币1万元。
7、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X以能帮助程某消除吸毒档案为名,诈骗程某人民币2万元。
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X以能帮助盛某、杨某7消除酒驾记录和只罚款不扣分为名,分别诈骗盛某、杨某7人民币各元,共计人民币1.6万。
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X以帮助李某3的小姨子陈某2成为公安机关协警为名,诈骗李某3人民币1万元。
10.年,被告人张X以帮助韩超和刘某2夫妻的孩子找工作为名,诈骗二人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的行为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以安排工作、办事等其他方法实施的诈骗行为均属于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张X身为公职人员并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自年7月之后的几年间,多次出高息向他人借款达余万元,除归还小额利息外,大部分余额未予归还,且已无能力归还,截止案发,实际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据此应认定被告人张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张X以安排工作、帮忙办事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有多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且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此节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3、关于资金去向的为题,张X辩称,所有高息借款均投资到其父母包地经营上,且已造成巨亏,所以才无法偿还债务。经查,作为土地承包投资是一项投资少、见效慢、风险低的经营活动,张X为帮助其父母进行该项投资,而不惜多次出高息借款达数百万元,且不说经营亏损,就是有盈利,也难以支付高额利息,这种投资理念和思维方式有悖于常理,此辩解理由亦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案例6、王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案 号: ()豫刑初77号
关键词: 诈骗罪、安排工作
裁判日期: 年05月13日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5月至年2月之间,被告人王金虎以帮张某4的儿子张某1在河南省高速公路安排正式工作为由,诈骗张某4现金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不当,应予以纠正,诈骗数额应为元。其辩护人关于王XX以其母亲有病为由向被害人张某4借款2万元,张某4并没有基于王XX虚构事实造成的错误认识交付借款,故该2万元应该从诈骗总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4向王金虎交付这2万元,并非基于王XX虚构事实产生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帮助王XX为其母亲看病的想法,尽管后来王XX与张某4商定这2万元也算在跑工作的钱之内,但从张某4交付时的真实想法来判定,这2万元不属于诈骗款,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王X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情况一致,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X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7、马玉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豫刑初号
关键词: 诈骗罪、经济适用房、养老金、安排工作
裁判日期: 年12月24日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7月份,被告人马X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雍记豆腐汤”吃饭认识刘某2。自年10月份,被告人马X谎称自己能帮助刘某2购买经济适用房、续交养老金,安排刘某2堂弟刘鹤勇到研究所上班,帮助刘某2儿子雍某租房、到电业局上班以及帮助刘某2外甥女韩璐璐到巨龙技校上学后到高铁站上班为借口,骗取刘某2人民币共计元。被害人刘某2将上述钱财在其经营的“雍记豆腐汤”内以现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