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年第18期)。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15大类食品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批次,不合格样品42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郑州航空港区龙王办容汇四季精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重庆怪味胡豆(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8.0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开封市昌晟商贸有限公司尉氏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重庆怪味胡豆(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8.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淘宝乡黔味贵州特产(经营者为南部新区黔味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遵义市超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玄梦薯片(烧烤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洛阳市瀍河区刚杰逍遥胡辣汤店销售的1批次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mg/kg。检验机构为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使用的1批次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6.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使用的1批次盘、1批次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mg/cm2、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7.商丘市梁园区金色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噻虫胺检出值为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武陟县时代好又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5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尉氏县新新送水店销售的标称鄢陵县花都森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m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南阳市卧龙区金利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北京美家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周口思鲜园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鸡精,谷氨酸钠检出值为19.8g/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35.0g/g;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g/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1.10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新乡市红旗区凯凯米线小吃店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2.新乡市红旗区凯凯米线小吃店使用的1批次杯、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3.商丘市睢阳区媛媛烩面馆销售的1批次羊肉,克伦特罗检出值为5.2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4.信阳市平桥区明夫豆芽店销售的1批次豆尖,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5.信阳市平桥区明夫豆芽店销售的1批次小黄豆芽、1批次大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mg/kg、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6.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招牌蚕豆(香辣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9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7.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招牌蚕豆(香辣味),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3.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8.郑州市金水区长荣小吃店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9.郑州市金水区长荣小吃店使用的1批次勺子、1批次小碗,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0.平舆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豇豆,灭蝇胺检出值为0.9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1.平舆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3.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2.淘宝聚友烘焙(经营者为郑州市金水区俊发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友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友盛元牛肉味肉粉松,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3.三门峡市湖滨区圣飞餐饮店销售的1批次煎炸油,极性组分检出值为33.7%,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7%。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4.郑州市郑东新区梓轩盟主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小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5.郑州市郑东新区梓轩盟主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方盘、1批次圆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mg/cm2、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6.郑州市郑东新区梓轩盟主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小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7.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涵默水产品销售部销售的1批次黑鱼、1批次鲈鱼,孔雀石绿检出值分别为0.74μg/kg、0.8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林州市佳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奇亚籽坚果速溶藕粉羹,霉菌检出值为CFU/g、CFU/g、CFU/g、2CFU/g、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9.郑州市二七区金九田家烤肉店使用的1批次碗、1批次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mg/cm2、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0.郑州市二七区金九田家烤肉店使用的1批次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mg/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1.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康哥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倍硫磷检出值为0.1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2.武陟县胖发祥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1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3.淇县好运庄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华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0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奶酪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CFU/g、1CFU/g、10CFU/g、CFU/g、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4.天猫馋卫农旗舰店(经营者为广州铂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铂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千里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片(土豆丝)、1批次土豆片(土豆片),菌落总数检出值分别为3.2×CFU/g、4.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酸价(以脂肪计)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特别是存储温度较高时易导致脂肪氧化酸败致使酸价超标。
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卖相和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三、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洁精、洗衣粉、洗衣液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或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
四、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造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受到污染等。
五、噻虫胺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水稻、玉米、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六、溴酸盐
溴酸盐是溴酸的盐类,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臭氧消毒被广泛应用于(瓶)桶装水的消毒工艺中,当水质中有溴化物存在时,在消毒过程中,臭氧可能将溴离子(Br-)氧化形成溴酸盐(Br03-),工艺控制不当有可能造成水中溴酸盐超标。
七、谷氨酸钠
谷氨酸钠是鸡精调味料的主要成分,它具有特殊的鲜味,主要用于食品、菜肴的增鲜,主要反映了鸡精调味料的品质质量。《鸡精调味料》(SB/T-)中规定产品中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35.0g/g。谷氨酸钠不达标主要影响鸡精调味料的品质。
八、呈味核苷酸二钠
呈味核苷酸二钠是一种增味剂(鲜味剂),与谷氨酸钠合用有显著的协同作用,鲜度大增。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起增鲜作用。是方便面调味包、调味品如鸡精、鸡粉和增鲜酱油等的主要呈味成分之一。《鸡精调味料》(SB/T-)中规定产品中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不小于1.10g/g。
九、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明确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由于4-氯苯氧乙酸钠可减少豆芽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使豆芽更加肥嫩、粗壮,提高豆芽的产量,仍有违规使用现象。
十、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药物。
十一、灭蝇胺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病虫害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十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商对国家标准不了解或了解得不够透彻,随意添加多种防腐剂所致。
十三、极性组分
极性组分是用于判断油品优劣的重要指标。油的不饱和程度越高、油温越高、反复煎炸的次数越多、极性物质增加得越多。当某油品的极性组分较高时,即可判断其为劣质油品。
十四、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属于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细菌、寄生虫的药物。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孔雀石绿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控制疾病违规使用。
十五、克伦特罗
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对动物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克伦特罗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不法养殖户为增加动物的瘦肉量、迎合消费需求及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违法使用。
十六、霉菌
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受霉菌污染后会使产品腐败变质,破坏产品的色、香、味,降低其食用价值。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有可能与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十七、倍硫磷
倍硫磷是一种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倍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十八、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初始菌落数较高,或者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包装容器、器皿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