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文/图
占用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新建房屋被要求60日内拆除;县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庄稼,法院判该行为违法……
12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涉及耕地保护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A、占用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新建房屋被要求60日内拆除
年6月,王伟(化名)未经批准,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南占用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认为,王伟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法。于是,在年7月17日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不过,王伟未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建设,而是继续施工。其间,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多次制止。年8月15日,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王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者。王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伟不符合分户新建住宅的条件,其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平方米土地建房,存在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王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案中,原告占用的土地为耕地,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同时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
B、县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庄稼,法院判该行为违法
杨天(化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鹤壁市淇县南杨庄集体土地10.06亩(含7.51亩和2.55亩两个地块),并依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年9月30日,杨天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杨丽(化名)耕种,租赁期限为三年。
年7月20日,淇县人民政府委托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将杨丽耕种土地上的庄稼予以清除。
随后,杨天、杨丽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除原告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有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淇县人民政府返还案涉土地;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壹仟元,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案涉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庄稼,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违法占地并强制清除地上庄稼的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赔偿。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7.51亩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用该土地的行为违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万多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7.51亩承包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返还给原告。
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未征先占”、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典型案例。
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应当遵循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个别行政机关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征收和补偿,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损毁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对于涉及乱占耕地建房的案件,我省法院要做到快审快结,建立清单
发布会上,省高院副院长王韶华表示,在涉及违法占用耕地的各类案件中,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行政诉讼又以行政处罚类案件为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大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对处罚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能够实际执行。
王韶华说,当前,全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正在以“零容忍”的坚定决心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积极稳妥地逐步化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河南法院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的各类案件,要快审快结,建立清单,及时督办,要对行政机关合法的处罚和非诉执行案件坚决予以支持,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王韶华介绍,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对乱占耕地案件开展问题调研和案件研判,切实增强审判能力,对涉及乱占耕地的各类案件快审快结,全面提升案件质效,对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释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积极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河南商报编辑施尚景吴冰刘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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