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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你是不是喝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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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孤

该配合你演出的我,怎么演视而不见?

1

一觉醒来,风风火火的,浙江大学上了热搜。

起因,是7月14日,浙江大学官方发布的一份“处分决定”。

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学生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努××,级浙大学生。

年4月17日,杭州市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校方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浙大学生强奸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留校察看。

没有刑事拘留坐牢,没有开除学籍,仅仅只是留校察看处分。

——“决定”一出,网络舆论炸锅。

2

事情传到了网上,舆情呈鼎沸之势,浙大上了热搜榜一。

鉴于舆情热议,浙大不得不站出来再发情况通报。

——《决定》发出的时候,浙大估计是喝大了;《通报》出来的时候,浙大估计酒醒了。

强奸罪是事实,司法部门认定犯罪中止也是事实,但是自首情节有争议。

网上有两种说法,其一是涉事女生报警以后,努xx才主动自首的;其二,涉事女生尚未报警,努xx主动自首。

官方通报信息,没有明确表明这一点。

——但是,即便是犯罪中止,浙大也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

强奸犯罪中止,但是猥亵性骚扰罪行已经完成,这是既定的事实!

也就是说,学生努xx不是违规违纪,而是犯罪违法!

上财钱教授,猥亵骚扰女学生,被革职查办,刑事立案侦查;

——“强奸”跟“猥亵”比起来,哪一个罪名更重?

教授都能被革职查办,怎么浙大的学生犯罪中止了,就能留校察看?

法律也可以“因人而异”、“看人下菜”?

同样的案例放到不同的人身上,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也可以“双标法则”?

——浙大的“护犊子”言词,是说努xx系初犯,而在网络上的扒皮爆料里,这位努同学,基本就是个“惯犯”,见不得光的事,已经被网友扒了个底朝天。

——也请浙大“启动的后续调查”里,注意查看一下网友的扒皮爆料信息。

“法律建立的初衷,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3

7月17日,南方警方发布了另外一则关于大学生犯罪的通报:

复习考研的知名本科大学生周某,多达10次偷外卖的记录,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最初,官方对于该大学生唯一的家庭信息背景介绍只有寥寥一句:

“为了他的学业,家中3个兄妹都辍学了。”

这被许多媒体解读为,该大学生家境贫寒,“偷盗外卖”,实属无奈之举。

底层人士的共情能力,出于对一个年轻人的同情和宽宥,许多人纷纷表示希望可以网开一面,不要刑拘该学生。

因为一旦刑拘,便会留有案底,考研政审这一项,就过不了关。

——老百姓总是善良的。

我们这个民族的人,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诡论”:

你跟他谈法律的时候,他跟你讲道德;你跟他谈道德的时候,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谈感情的时候,他跟你讲利益;你跟他谈利益的时候,他跟你讲感情。

——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对错不明,天下事,坏就坏在这里。

有一说一,盗窃就是盗窃,这属于犯罪,不是小孩子犯错,大学生周某确实应该付出代价。

但是,到底该不该刑拘偷外卖的大学生,舆论场上吵翻了天。

7月20日,南京警方再发通报,事情出现了一点“反转”:

据调查及涉事学生自己供述,今年5月31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这是“报复盗窃”,不是“吃不起饭被迫盗窃外卖”,公众之前的同情心理,消失掉了大半,转而愤怒的调转枪头,誓要把这个学生刑拘送进牢房。

好,现已确定,他是“报复性盗窃”,我们不必再像之前一样在道德和法律之间打口水战,现在我们就谈法律。

——到底要不要对他刑拘?

4

新闻要比对着起来看,才能更好的引发黑纸白字上,共同的深度思考。

去年发生的两次“魔幻”的偷西瓜事件,想必大家应该还有记忆吧?

年8月1日,浙江省平湖市新镇旧埭村。

两名瓜农在上万斤西瓜被偷后,蹲守抓获了3名偷瓜贼,报警后警方却不立案。

警方接受采访时称,偷瓜的3人误信“西瓜不要了”谣言,缺乏主观恶意,不算盗窃。

——注意,瓜农损失上万,偷西瓜的缺乏主观恶意,不算盗窃。

第二天,年8月2日,河南淇县当地警方也发布了一个警情通报,也是一起偷瓜事件。

河南瓜农庞大哥承包了亩地种西瓜和玉米,经常有人来偷瓜,庞大哥多次报警都未见效。

近日,又有两个女子(是一对母女)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偷了满满一车,庞大哥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摔倒,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

瓜农的西瓜被偷,报警无效,偷瓜的小偷报警,立马就“有效”了。

警察赶来后居中调解,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故对偷瓜母女仅仅只是做了口头批评,但是考虑到偷瓜者受伤了,所以最终判定瓜农赔偿偷瓜者元钱...

——看到了吗,偷西瓜的因为盗窃西瓜的价值小,口头批评,瓜农自己抓捕小偷,小偷摔倒受伤了,瓜农还得给小偷赔钱。

——这是电影,还是段子,还是现实?

8月2日,淇县公安局关于“偷瓜事件”的警情通报一出来,公众的智商和眼睛瞬间感觉被人吊起来打...

随后,愤怒的吃瓜群众,看热闹不嫌事大的热心网友,把“当地警方”摁在地上使劲的摩擦...

舆情热议之下,人民日报出手点评了,“当地警方”的屁股,终于坐不住了。

随后,当地公安局“被迫”删除了此前的警情通报,改发了另外一条通报:

偷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瓜农不承担责任,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民警被停职,偷瓜者被行政拘留3日。

对于这个最后的处理方式,瓜农庞先生表示满意。

——看到了吗,即便是事情闹得满城风雨,这个偷西瓜的小偷,最终也仅仅只是3日。

5

偷西瓜3日,偷外卖的大学生直接刑拘。

偷西瓜涉案金额高达上万元,报警后不予立案;偷外卖属于多次盗窃,因而属于犯罪性质严重,所以必须刑拘。

撇开对偷外卖该不该入刑不谈,对于偷西瓜和偷外卖的“双重执法”,真的公平公正合情合法吗?

退一万步讲,今天真的对盗窃外卖的大学生周某刑拘判刑坐牢,倘若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那我没有任何异议。

——那么往前走一步,偷外卖都能刑拘,强奸罪却可以留校察看?

——再往前走一步,今天偷外卖都被刑拘了,下次偷西瓜能够立案吗?偷井盖还可以“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吗?

到底怎样定义“偷盗”的罪名与量刑?到底怎样的错误和罪恶,可以留校察看,亦或刑事拘留立案侦查?

今日全民愤慨,微博热搜榜一浙大的话题讨论量超过16亿。

——真的只是浙大喝大了吗?

不,是我们的执法公信力,是我们的某些法律规定,是我们的法律界限和道德标准,还有人性底线,都喝大了。

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神圣尊严的首要基本前提是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能选择性执法,不能和稀泥式的通报,不能逮着一个“罪犯”往死里整,不能给一个“罪犯”格外宽大处理。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大众最能认同的普世价值观,因此,我无法嘻嘻哈哈的调侃这种双重标准,我只觉得迷茫。

司法文明体系的建立,原本就是道阻且长的事情,倘若一次又一次的喝大了通报决定,一次又一次的让公众失去的对司法威严的信任与尊重。

——那将是全民危机。

如果要对偷外卖的周同学严苛刑拘处理,那么凭什么给强奸犯同学宽大处理?

如果说可以给同学一次“留校察看”的机会,为什么不能给周同学一次机会?

公平公正,平等自由,应该是同时给到每个人的。

即便有那么一天,浙大喝大了,媒体喝大了,法官喝大了,执法人员喝大了,但是一字一句黑纸白字上写下来的法律条文,绝对不能喝大。

法律如果都不公正的话,我们还能指望什么公正?

昨夜又重看了一遍电影《风声》,始终记得电影最后一段周迅的独白,亦算是抛头颅洒热血的先辈们的自祭文:

“只因民族已到存亡之际,我辈只能奋不顾身,挽救于万一。”

居安当思危,即便再痛苦,也要清醒的活着。

——谨以此文,敬献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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