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层出不穷的案例足以证明,酒驾害人害己,不仅置自己于危险的境地,而且也极有可能造成无辜者死伤,所以,禁止酒驾是一条带血的法规。警方查处酒驾,力度越大,查处越猛,因为酒驾导致的死伤事故将会越少。
正是由于酒驾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存在巨大威胁,法律才将酒驾入刑,最高可以判处6个月拘役。
尽管警方在查处酒驾等违法犯罪方面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不能否认,在查处酒驾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无法预料的不幸事件。
河南鹤壁淇县警方通报称,6月28日22时7分,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职工孙志勇在执行查酒驾任务时,驾驶车牌号为豫F警的警车追赶一辆闯卡的疑似酒驾车辆至人民路中段,撞上两名行人和路边一辆车牌号为豫F5M的面包车,造成郭某某(女,57岁)当场死亡,从某某(女,5岁)受伤住院治疗。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谁都不愿发生的不幸事件。警方不愿意发生,受害者不愿意发生,即使闯卡逃跑的疑似酒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不愿意发生,因除了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无法挽回的身体创伤、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之外,无论是谁,都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何况,本着人道主义,无辜者遭遇如此不幸,应当给予关切和慰问。
由于是警方在追赶闯卡的疑似酒驾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很多人评论认为责任在警方,因公安机关早有关于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规范,规定执勤警察不能追车。另外,还有人认为,交警查车如此不遗余力都是利益驱使,似乎警方对酒驾不闻不问置身事外,才是正确的姿态。当然,也有人认为警察没错,就该将闯卡的疑似酒驾车辆绳之以法,但遭到了很多人的围攻——要是撞死的是你的家人你还这样说吗?
那淇县警方追赶车辆的行为是不是合适呢?
首先,警方追赶的是一辆闯卡的疑似酒驾车辆,也就是说,驾驶人明知警方检查却拒不配合,反而以闯卡的方式逃避检查并加速逃离,已经涉嫌构成妨害公务违法行为,如果闯卡逃跑行为造成警方人员受伤,则毫无疑问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驾驶人闯卡拒检如确系酒驾,将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至于到底会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可预料。故,对于这种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有必要及时制止以防范发生危害后果。
其次,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显而易见,酒驾应当属于“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包括情形。
最后,反过来说,如果驾驶人确系酒驾且闯卡逃跑之后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那是不是又该追问警方为何执法不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