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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典型民商事案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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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陕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陶玉琼)9月7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10起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所取得的成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该案为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共计万元,交货时间为年6月15日。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因与国家某重点工程项目发生交货期冲突,将推迟交货。最终实际交货时间为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天。年1月,西电公司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支持了西电公司的诉请。国龙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91万元。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电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如追加投入扩大产能、进行延期谈判合理变更合同等方式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西电公司主张其延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91万元。西电公司不服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之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该案的审理,既保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引导各经济主体尊重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彰显了陕西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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