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瓜农庞大哥家承包了亩地种西瓜和玉米,经常有人来偷瓜,庞大哥多次报警都未见效。近日,两个女子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偷了满满一车,庞大哥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民警协调让庞大哥赔偿元医药费,这让他十分委屈,称“以后偷瓜都不敢拦了”。
据河南鹤壁淇县公安局8月2日晚通报,年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
民警处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元钱。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该通报在网络出现后,迅速招致众多声音质疑,“到底是偷还是摘,很难确定吗?”
北阳镇派出所所长回应:“那是偷西瓜,但情节比较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本案中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擅自将被害人的财物(八九个西瓜,到底是八个还是九个?)据为己有,应属盗窃。
事情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偷就是偷,能叫摘么?
莫让摘背锅,是做人的常识,也应是执法部门的工作方式。这虽是一字之差,但意义就变味了。”摘”字在警情通报中出现,是当地公安局发布的。这说明不单单是基层出警人员的事了。
大伙必须要明白这一点,这事经电视播出网络发酵后,当地公安局才有所行动并且是”高度重视”,才教育摘者退还那元钱。整篇通报,有值得推敲的地方很多,但最刺人眼睛的就是这个”摘”了!
瓜是”摘”下了,请莫让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也被摘下。人是”离开”了,请莫让法律的存在也离开公平公正的天平!
元是小事,是小数目,但它是老百姓的血汗钱。老百姓的血汗不能简单的用钱来衡量,因为他们身上承载负担太多太重而他们是弱势群体遇到的困难障碍又太多太多,就好像他们遇到了”摘”!
当地李所长对媒体的追问无声了!瓜农不是当地人,人家租用了当地的田地种瓜,却遭受当地人偷,从媒体披露情况来看,应该叫抢劫。而当地警方在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