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03月08日23时47分,庞某驾驶豫F4****号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西段赵家渠桥上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驾驶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民警对豫F4****号牌的小型轿车驾驶员庞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mg/mL,庞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后民警将医院提取静脉血液。
年03月09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mg/mL,庞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犯罪行为,已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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