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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瓜不算盗小善可以不为,小恶不可不究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这句话是三国时期蜀帝刘备在遗诏里说的,希望儿子刘禅“不要因为好事小而不做,更不能因为坏事小而去做。”因为,小善积多了就成为利天下的大善,而小恶积多了则“足以乱国家”。

话说得在理,但这只是一种劝诫,仅限于口头说教层面,儿子听不听、听多少完全不可控。

小善到底要不要做,很难在实践中做具体要求,毕竟这只涉及个人道德水准问题,不触及法律底线。

比如,街头遇到一个乞丐,你可以慷慨捐助几块钱,也可以直接无视他走过。没人会因此跟你较真,也没人有权力对你横加指责,因为即便你不掏出几块钱,对社会至少是无害的。

真正可叹的是,整个社会对于大量的世间小恶,一直处于高度包容甚至纵容给状态。「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说教,无法根除人的某种劣根性。

比如,这两天“农民西瓜被偷倒赔元”事件,大家应该都有所耳闻。回顾整个事件,你会发现极具戏剧性、讽刺性。

按照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7月29日的通报:

年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民警处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元钱。

但凡有些常识和良知的人,都会觉得这份通报很奇葩。其中,我以为最刺眼的是,明明是未经瓜农同意的偷瓜行为,在通报中变成了「摘了八、九个西瓜」。

确实,八、九个西瓜不值什么钱,但如果因为案值低就不对明显的偷盗行为定性的话,这个逻辑一旦被套用,整个社会秩序一定会大乱。小恶不惩、必酿大恶。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太多的案例。今天摘八、九个西瓜非但没有被惩处,反而能获得块赔偿金,这几乎就是在怂恿一些人去为恶。因为,在这样的逻辑下,违法成本不是太低,而是为零,甚至有机会去赚一笔。显然,这是在挑战公众的价值判断底线。索性在媒体干预后,事件很快发生了反转。

8月4日,鹤壁市公安局再次发布通报称,已对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警情进行调查。经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责令淇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责令淇县公安局依纪依规作出处理。8月4日,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新的处置结果,合乎人们对法治社会的起码认知。偷瓜就是偷瓜,偷一个也是偷,和「摘」是两个不同的性质。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也曾为自己的偷盗行为如此辩解:“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窃书不是偷书,孔乙己维护是读书人所谓的脸面。摘瓜不是偷瓜,在法治社会却维护不了任何人的脸面。我们提倡「勿以恶小而不为」,但更要呼吁「勿以恶小而不究」。对于一个朝代来说,高俅、蔡京是大恶;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除去牛二、蒋门神这等小恶,才会有更直接的获得感。(赞同就转发,喜欢就在看)

列举几个时常碰见的「小恶」,欢迎补充:

1.小区遛狗不栓绳2.在公共空间抽烟3.占用他人停车位4.别人排队他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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