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映像PICS,作者杜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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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想文化阐释山西故事艺术呈现
导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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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夏商至周,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一方面是周承夏制,周从文化到社会治理诸多方面均继承了夏乃至商的很多内容。另一方面是,周在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创举,使社会治理的体系更为完善健全。从而,在周立之后,中国社会之形势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形成了以周王室为统领的大一统格局。
一、封土封侯与大一统的形成
“大一统”这个概念最早见于《公羊传隐公元年》。其中有“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其大意是说,为什么王要受命制正月来统领天下,令万物均遵循之呢?因为这是“大一统”的要求啊。《汉书王吉传》中有言曰:“《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大意是说,《春秋》里人们所说的大一统,指的就是各地具有同样的风俗政治,能够在全国共同实行。具体而言,这个“一统”就是要统于周天子。在春秋时期,人们比较多地讨论大一统的问题,说明大一统并不是秦汉之后才出现的,而是之前就已成为人们的社会理想,甚至成为现实存在。其核心就是强调社会政治秩序的统一,结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乱象,回归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秩序。这是针对周分封后,诸侯各国不断强大、王室逐渐衰弱的状况而言的。这也反映出曾经有过一统之象,也就是周初王室天子权威集中的社会形态。这一时期,诸子各家所言各异,但均肯定一统的社会形态。至汉时,董仲舒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土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义)也。他强调,《春秋》中纪录的人们对大一统的共识,是古往今来应该遵循的共同法则。这一思想也在道家的论述中找到依据。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这论述亦使人的社会形态具有了宇宙自然之道的要求。就是说,只有大一统的社会形态才是符合宇宙自然之道的。孔子更是认为,理想的帝王应该具有一统天下的权威。这些论述强调的是由政治秩序的一统而来的天下之一统。可以看到,大一统作为一种社会理念,在秦汉之前已经出现,并曾引起广泛讨论。同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态,至晚自周立就已经出现。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大规模的封建诸侯。
周之封建,主要在西周初期,大致有两次极为重要的“批量式”分封,一次是周武王进行的分封,一次是之后周成王进行的分封。当然,这并不是说之前或之后就没有分封的现象。实际上在周之前,分封已较普遍。周在武、成二王之后,分封也还存在,不过已经不是大规模的统一分封,而具有某种随机性了。
钱穆《黄帝》
从历史的演进来看,分封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似无确证。这大概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不过,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比如黄帝时曾命风后“方割万里,画野分疆,得大小之国万区”。(转引自钱穆著,《黄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3月第2版,第19页)黄帝让风后划分土地疆域,大概有万国形成。这些所谓的“国”,肯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也不是历史上的方国,很可能是属于炎黄部族内部不同部落的所居之地。但这种经过“方割”的所居之地并不是纯粹“自然形成的”——当然会考虑这一基础条件——“方割”中也必定体现了共主黄帝的意图。这似乎也可以说具有某种分封的含义在内。如鲜卑族就认为其先祖为黄帝之子昌意之后。《魏书》记曰,“昔黄帝有子二十五人,或内列诸华,或外分荒服。昌意少子,受封北土,国有大鲜卑山,因以为号。”这就是说,鲜卑族群是被封在有大鲜卑山的地方的黄帝少子昌意之后。这应该能够说明那一时期存在分封现象。但是,这一分封与周之分封在性质上肯定有很大差异。据说尧就是被封在陶与唐的地方。似乎在这一时期仍然存在分封现象。如商人之先祖契被封于商,在今河南商丘;周人之先祖弃被封于邰,在今陕西武功;禹封皋陶之后于英和六,分别在今安徽金寨及六安。还有越王勾践,其先祖乃夏朝国君少康之庶子,被封于会稽即今绍兴。《史记夏本纪》中记有“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商时,分封应该更为普遍。许多方国虽然并不是其属国,但仍然需要一个“被分封”的名分。如周虽西迁,仍然受商之封,成为商之地方诸侯。《史记夏本纪》记有,“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等。可见这一时期的分封亦非常重要。这种分封的诸侯国与夏商时期存在的方国不同。方国是自成一部的族群,可能属于夏,亦可能属于商或周,还可能是游牧族群,与中央政权不存在血缘或族属的统领关系,但可能存在“协和”与联络关系,或者对立关系。大体来看,分封并不是仅在周时存在,而是一种沿革已久的治理方式。只是周时,分封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系统,所体现的上下关系更为紧密突出。如果说之前更多的是一种“协和”性质的弱联系,周时就演变成“一统”式的强联系。诸侯需要周王室的分封,从而“合法地”拥有领地、民众,以及相应的治理权力。王室要求诸侯对王室负责,并对诸侯的治理绩效、承担义务等进行考核评判,亦有废除其名号的权力。如《尚书大传》中就记载了天子对诸侯的策命与考核事项。诸侯受王命被封之后,要有命“圭”作为类似于今之“任命书”去封地赴任,而周天子则握有与圭相配的“冒”对之进行考察。“无过行者得复其圭,以归其国。有过行者留其圭,能改过者复其圭;三年圭不复,少黜以爵;六年圭不复,少黜以地;九年圭不复而地削。”(许倬云著,《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8月第1版,第页)王朝政令由王室之天子出,诸侯只有执行的责任,而不能自行其是。在周初,至少进行了两次大规模分封。由此形成了周之最基本的社会治理体系,亦由此完成了最初的大一统,并为之后国家形态之进一步一统奠定了基础。
许倬云《西周史》
西周立,周武王进行了一次非常重要的分封,主要解决周作为商之曾经的诸侯国,在克商取得中央政权之后,如何统领商人之遗族的问题,以小国来治理大国。这一次分封主要在商之核心地区进行。封商纣王之子武庚禄父于邶,在今河南汤阴;封周武王之弟管叔鲜于鄘,在今河南新乡;封周武王弟蔡叔度于卫,在今河南淇县——三地均为殷旧京畿之一部。这三人所封均在殷商之京畿旧地,其主要职责为监管殷商遗民,《史记》称之为“三监”。这是周武王时最重要的分封。其他诸侯国仍然以原诸侯之国为国。但是应该也有一些新的分封,如封尧之后裔于蓟,即今北京。
周本为殷之诸侯,以小代大,有许多国家治理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周武王这次分封,目的在于解决治理殷商旧族,以使其归顺周之统领的问题,至于其他方面考虑并不多。但分封结果显示,其手段与目的存在很大距离。一旦武王去世,成王即位,三监不服,便联合淮徐地区的殷商遗民叛乱。经数年之后三监之乱平,周成王又进行了一次规模更大的分封。这一次分封着眼于整个周所控制地域的治理,具有极为广阔深厚的战略意图。从被封之人而言,多为周室倚重之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亲戚重臣。他们对周王室的忠诚度较高。从规模言,据说所封有七十多国,涉及四方各地,而不仅是原殷室地带。从战略布局而言,不仅考虑到殷商旧民治理,亦考虑与周边非华夏族群的关系,形成一个具有相互支撑、制约作用的格局。其最重要的封国——
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
在殷商旧地,主要有齐、鲁、卫、晋四国。封周武王之师姜太公尚于商之盟国薄姑、莱夷一带,以营丘(今山东淄博)为都城,建齐国。封武王之弟周公旦之子伯禽于商之盟国奄人地区,以曲阜为都城,建鲁国。封武王之弟康叔于卫国,应在朝歌,今河南鹤壁淇县,是殷商旧地。封成王之弟叔虞于唐,在黄河北岸夏墟故地,后改唐为晋。唐晋虽然在黄土高原上、黄河之北、中条山附近,似非殷商京畿之地,但这里是“夏墟之地”,殷商时即极为重视。根据考古研究,这一带有东下冯商城、垣曲商城等重要设施,应为殷商时期占据地缘优势的战略布局。胡厚宣先生根据对甲骨文的研究,指出殷商对唐非常重视。殷商所建之大都市,其中部有商都大邑商,在中央地区;其东部有亳,为商之旧都;其西部有唐,亦称西邑,为夏之旧都。(胡厚宣、胡振宇著,《殷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第1版,第页)由此可见,殷商时期,对晋之西南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战略部署。商人也正因为重视西邑古唐,应该在这里做了大量工作,使唐之旧民贵族中有很多追随殷商者。在周武王逝后的三监之乱中,唐人是支持这一叛乱的势力之一。周平乱后,迁唐之旧民贵族往杜地,并封叔虞以控制唐地。这样来看,唐晋虽然距殷商京畿之地较远,但战略地位仍然极为重要。其主要作用就是屏藩周室:一为监视高原地带殷商旧制的民众,使其顺服;二为防范北方非华夏族群南下进袭周地;三为保证汾河流域、唐晋之地丰富的物产对周王室之供给。其战略意义极为突出。
刘绪《夏商周考古》
除了齐、鲁、卫、晋四国外,还有一些分封也非常重要。一是封商纣王之庶兄微子启于商之故都商丘,建宋国。微子虽为商王族裔,但反对纣王之昏逆,逃至周地。成王时封其于宋,以奉殷祀,主要是对殷商遗民实施羁縻政策。二是封周的召公奭于燕,地在今北京房山一带,建燕国,亦称北燕。召公为周武王时姬姓重臣,地位仅次于周公。燕蓟一带原为殷商方国,东北与东胡、肃慎等相接,西北与匈奴等比邻,是防范草原地带异族进入中原地区的战略支点。三是封南公括(亦称南宫适)于南土。南公括为姬姓,周文王之“四友”之一,颇受历代周王信任。《史记周本纪》中记有周武王克商后,“命南公散鹿台之财,发钜桥之粟,以振(赈)贫弱萌隶。命南公括、史佚展九鼎宝玉。”由此可见南公括似乎掌管的是周王室之财物重器,占有核心地位。周克商,封南公括于南土,具体方位不详。但近年考古发现的随州文峰塔墓地文物,特别是曾侯青铜铭文所记,证明史载之随、曾两地实为一国两名,均为南公括之封地。“进一步说明这位南公在商末周初确曾辅佐文王、武王,帮助周王朝抚定天下”。(刘绪著,《夏商周考古》,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年4月第1版,第页)这样就形成了周之北土召公奭、东土太公望、南土南公括分制各方,而原来商之核心地带则既被分拆,又有听命于周的“代理人”保证羁縻的整体战略布局。
微子启
此外,还有很多分封。据研究者言,周初受封为诸侯者,主要有五种人。一为亲,即周王室之姬姓贵族,如上所述之周公、召公、南公等;二为贵或功,即为推翻殷商统一各地作出重要贡献者,如姜太公姜尚;三为宾,即前代之帝王或圣贤之后裔,如封神农氏炎帝之后于焦,舜之后于陈,禹之后于杞等;四是贤,即当时有威望之贤达之士,如封商纣王之叔父箕子于朝鲜;五是能,即分封爵位较低之贵族或原著族群之首领。如封楚武王熊绎为楚子于楚,封秦先祖非子于今关陇一带建秦。(陈鸿彝著,《中华交通史话》,中华书局出版,年4月第1版,第38页)而周文王之伯父太伯、仲雍,为让贤,至江南一带时为荆蛮的地方建吴,为后之吴国。
丰镐遗址
随着控制地域的不断拓展,偏居西部的周王室对不断拓展的地域,特别是东南部地区之统领越来越不方便。周武王时已计划在东部之洛阳建立附属都城。至周成王时终于完成营建。这样,周之都城就形成两都模式。其首都为镐城,在今西安附近,为宗周。新都为洛阳,为成周。后西周亡,王室被迫东迁至成周洛阳,开东周之春秋时代。从地域角度来看,周初之分封,除控制殷商中央地带外,在其东南西北均有周之势力。其东北为燕,其东为齐,其南为吴楚、曾随,其西北为秦,大致“布满”中国地域之主要宜耕地带。而这些地区也随着历史的演进成为中华之主体地带。从权力布局来看,最初的分封首先考虑的是对周王室的忠诚度与贡献。这对周之国家治理极为重要。也正因此才形成社会治理的统一模式,完成中华民族的第一次大一统。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布局发生了十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各诸侯不断发展扩张,实力渐大。周室衰微,地位降落。但其象征性、名誉性存在仍然非常重要。从其分封诸侯的构成来看,主要体现了对不同势力的平衡与团结,以及对非华夏族群与殷商旧民的防御控制,促使他们拥戴周之统治。所谓封建亲戚,兴灭继绝,柔远能迩是也。
所谓封建亲戚,主要是依靠周之姬姓贵族与有姻亲关系的姜姓贵族。史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占五十三人。通过封建亲戚,以藩屛周。所谓兴灭继绝,就是把被灭之国恢复,对断了香火的国族也延续其族脉,以共襄盛举。如殷商虽亡,但仍然建宋,以安抚殷商遗民。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后人亦有所处。所谓柔远能迩,柔远就是怀柔远方之人,主要是那些非华夏的戎狄蛮夷之人。能迩就是亲善临近之人,特别是那些旧贵族与圣贤之后,使他们能有所用。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把不同的人都维系在周王室之周围,形成建立在封建行政权力之上的文化认同——不论是夏商周,抑或是中原华夏、戎狄蛮夷,只要是为周所用,以周为尊,就是一家人。
夏商周,史称三代,是中国历史上三个极为重要的朝代。但在夏时,商周均为夏之属国或封国。夏在中部,商在东部,周在西部。商周之势力逐渐壮大,一度可能是夏商周并立而以夏为中央,间有其他族群势力。后来商代夏,承夏统。周克商,以夏人自居。夏是他们的文化核心。也许三代期间均有更大的一统雄心,但只有周立之后,广为封建,才在政治上,并由政治而文化上实现了最初的大一统。这种一统之势,在社会管理方面形成以王室为中心、为正统的政治权力体系;在民族关系上,形成了以华夏为主体,融合各族群的统一民族形态;在地域上,基本统一了宜耕地带,形成以华夏地区,也就是中原地区为主体,延及广大农耕地区疆域,以精耕细作为特点的农耕文明;在文化上,以华夏地域为主体的中原文化成为其文明的主要形态,并融合了周边地带的有益元素,形成了容纳多样文化而又以中原文化为正统的文明。尽管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终在周初形成大一统国家文化形态。李零认为,中国古代之大一统有两次。一次是西周封建之大一统,一次是秦并天下之大一统。“西周封建,合夏商周三国领土为‘天下’,是继承夏、商。它是三代之终结。秦始皇统一天下,合战国七雄的领土为‘天下’,是继承周。它是两周的终结。”(李零著,《我们的中国茫茫禹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6月第1版,第17页)西周一统之后,经春秋战国,中国又进入一个诸霸博弈、列国争雄时代。在表面的纷争分裂中,显现的是诸强对统一天下的雄心浩志。这也反映了历史的要求,并由中华各地之人民共同努力,在理论、政治、军事、经济与文化等众多方面创造了辉煌斑斓的成就,做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终于为秦汉之一统奠定了精神的、物质的、制度的基础。那么,就周而言,又是如何在封建基础上完成自身治理体系的构建,以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呢?也许最重要的就是其宗法制度与礼乐制度的确立。
二、宗法制度与礼乐制度的完备
周初之大规模分封活动,基本构建了周之体制体系。但是如何维护周王室内部权力正常运作,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要很好地解决王室内部的权力秩序。在这样的要求下,周之宗法制度得以确立。
周之前,不同历史时期均应有关于王室内部权力机制的制度。传说的黄帝时期,共主之王位如何继承,似乎缺少明确记载。但大约存在着子承父位现象。不过这种继承并不严格。一方面是不同部族或支系处于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势力。他们与共主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某种复杂性,甚至在经过较长时间之后,脱离了共主的统领,当然也就不可能继承。另一方面是,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应该还不能说已经有了明确的继承制度,所以其继承本身也表现出复杂性。以帝喾高辛氏言,曾辅佐其叔父、时为共主的颛顼帝。颛顼去世,承共主帝位。帝喾有四子。其长子为挚,曾继承帝喾之帝位九年,德能较弱,让位于弟放勋,也就是尧。从史籍这些记载来看,黄帝一系有继承之制,但可以继承帝位者并不是确定的。帝喾本为颛顼之侄,非其子,但也可以承帝位。挚为长子,可继承帝位,但也可出让帝位于尧。尧舜则均为禅让,非传位于子。但从禹始,禅让制又转变为长子继承制。这可能是夏的主要继承制度。
商时,按照《史记殷本纪》记载,应该已经是父子相承。在子发生问题时,以兄弟相继来作为补充。张光直先生甚至认为,商之王位,可能是由王族之亲属集团分成两组或三组轮流担任的。许倬云先生指出,商王室的继承方式至今还没有确切解释。但根据其传统谱系来看,商还没有实行周时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更谈不到完整的宗法制度。(《西周史》第42页)这反映出商时王位继承的复杂性。但这一局面在周立之后发生了改变,其主要原因就是宗法制确立。这也显现了周之社会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周之宗法制度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严格区分了嫡庶关系,明确了嫡长子的优先继承地位。在宗族内部,嫡为大宗,庶为小宗。大宗为宗子,小宗为支子。在宗族之内的下一层来看,亦形成新的宗子与支子关系。各层次的大宗均以嫡长子为宗子,具有特殊的地位与权利。国君需要立嫡长子为太子,继承君位,其他诸子即别子亦需要自立家族。这就严格地限定了继承权利,对王室内部形成一种秩序,保证其权力的顺利转移。在实际实行时,可能会出现嫡长子有问题的情况,如无嫡可立,或嫡长子亡逝等,就需要有备用办法。这时就要在其他嫡子乃至庶子中选择年长者来继承。《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中记有“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就是说如果嫡长子去世,就选择嫡系相应的弟子。如果没有,就要选择庶子中年长者来立。这些规定虽然存在很多漏洞,但就当时而言,是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措施。这构成了西周时宗法制的主要制度,亦是西周政治的建制原则,并成为规范社会秩序、整齐生活习俗的指导思想。所以王国维认为,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就是说,在封建实现了大一统之后,能够维护一统社会的国家治理之策就是宗法制。
张传玺《从“协和万邦”到“海内一统”:先秦的政治文明》
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他强调了夏商周三代在文化传统与治理方式方面的前后相承现象。至周时,其中央统治结构基本承袭了商制,其行政首脑为国王,办事机构主要由公卿大夫组成。周在朝中设三公,分别为太师、太傅、太保。最著名的就是太师姜尚姜太公、太傅周公、太保召公。设三孤,分别为少师、少傅、少保。此外,还设有六卿,即分管六个部门的行政长官。这在《周礼》中有非常详细的记载,规定其职责与统属官员。周室还拥有三支常备军:一为虎贲,是王室禁卫军;二为周六师,驻扎在京师一带,为周之主力军,主要由周人组成;三为殷八师,由殷商遗民组成,将帅由周人担任,主要驻扎在殷商旧地之东方,亦用于征伐。(张传玺著,《从“协和万邦”到“海内一统”:先秦的政治文明》,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1月第1版,第85页)
周之治理体系的完善还体现在礼乐制度的完备中。这些制度不仅是对周之官制礼仪的规范,涉及官职机构,亦体现出当时的哲学理念、政治理想,涉及文学艺术、科技工程、自然地理、日常生活等。《周礼》中比较详细地记录了官员相应职责,共有六类官职:设天官冢宰,掌邦治,又谓之“治官”;设地官司徒,掌邦教,又谓“教官”;设春官宗伯,掌邦礼,又谓“礼官”;设夏官司马,掌邦政,又谓“政官”;设秋官司寇,掌邦禁,又谓“刑官”;设冬官司空,掌邦事——因有目无文,汉人以《考工记》补之——应该是主要负责国家工程建设及科技方面的事务。正如《周礼》所言,“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通过《周礼》,可以了解周朝之政治制度。但《周礼》还涉及法律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科技制度等社会各方面制度,亦可视为周之社会治理的百科全书,是周之礼乐制度的集大成者,标志着周之礼乐制度的完备。当然,也有论者认为,《周礼》可能是后人所撰,只是一种对先朝“理想”状态的描述。
从文化沿革发展来看,中国对礼乐的重视亦非周时才起。据传说,在伏羲时代,已经有了初步的相关构制。伏羲最重要的贡献是一画开天,肇始人文,创制八卦,创立文字。在伏羲生活的时代,人类应该开始了从群婚制向对偶婚制的转变。传说伏羲制定了新的婚姻制度,明确了姓氏,使人类结束了血缘婚,改为族外婚。这一革新避免了同一家族内部的婚姻现象,是一种历史进步。同时,伏羲还要求在举行婚礼时要“以俪皮为礼”。据《通鉴外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这里的太昊就是伏羲,俪皮指成双的鹿皮。由此可见,伏羲时代已经有了礼仪制度。这一时期已经设定了官职,让相关人员负责相关事务。《古三坟》中就记有伏羲命臣飞龙氏造六书,命臣潜龙氏作甲历,命降龙氏何率万民,命水龙氏平治水土,命火龙氏炮治器用。这些臣属应该是当时负责相关事务的官员。尽管迄今还难以知道其治理体系具体是什么,但可以肯定的是已经出现初步的社会治理分工。《三家注史记三皇本纪》中有言曰,龙瑞,以龙纪官。由此似可证之。伏羲时代还发明了陶埙、琴瑟等乐器,使人们能够欣赏音乐。据说有三十五弦之瑟。正如《古三坟》之言,“因尊事为礼仪,因龙出而纪官,因风来而作乐。”可见这一时期已经有了初步的礼乐规制。
黄帝时代亦有比较系统的官职体系。据说因有“云瑞”,古时以云名官。《史记》言时有天、地、神、祇、物类之官,是谓五官。今天能够知道的如羲和、常仪、臾区、伶伦、大挠、隶首、容成等均为官职。《史记五帝本纪》中就记有黄帝时“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这一时期的社会治理应该更为系统。黄帝时期也是一个发明创造的时代。史载黄帝命伶伦作律吕,有《咸池》之乐。
尧舜时期,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舜命伯禹,也就是大禹为司空,负责治水;命弃,也就是后稷为稷官,教民稼穑;命契做司徒,负责教育;命皋陶为士,负责刑法;命倕为共工,管理百工技艺;命伯益为虞,管理畜牧之事;命伯夷为秩宗,负责天神、地袛、人鬼祭祀;命夔为司乐,负责乐教——夔并作《九韶》之乐,宣扬舜帝之功德;命龙为纳言,传达舜之政教与四方人民的意见。舜还立“八恺”,举“八元”,完善了治理体系。所以司马迁在《史记》中指出,“伏羲至纯厚,作《易》八卦。尧舜之盛,《尚书》载之,礼乐作焉”,“乐者,所以移风易俗也。”就是说,人们重视礼乐,主要是强调其所具有的教化作用,以开启民智,改善社会风俗。这种观点不仅是中国传统审美思想中极为重要的认知,亦是中国社会治理中极为重要的方面。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不仅重视社会秩序的构建,更重视人的内在精神与情感的引导提升。
《周礼》中有许多涉及文学艺术与审美教育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了各种官职负责相应事务的规范。其中有“大司乐”一职,言大司乐掌成钧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成钧为周之大学通称。大司乐是负责大学事务的官员,主要职责是管理国家建设的学习教育事务。其中,要“以乐德教国子中、和、袛、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这里的《云门》《大卷》等均为黄帝时期,乃至之后尧舜禹至商汤、周武王时期的代表性乐舞。乐德、乐语、乐舞分别从不同的方面来教养、涵育“国子”,也就是国家贵族子弟,使他们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掌握说话的技巧、素养,并从国家乐舞中接受教益熏染,以提高自身素质与技能。同时,“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这里强调的是乐舞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协调人事、和谐社会、繁盛万物的作用。也正因此,几乎可以说,中华文化在其人文初兴时期,就非常重视社会治理中属于精神性、情感性的方面。这不仅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亦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相应地,在社会治理中也需要将其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在周时,对礼乐制度不仅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安排,亦从理论上进行了总结,使之从具体的治理方式上升为国家治理理念。许倬云先生认为,礼仪的系统化与制度化,一方面意味着一个统治阶层的权力已由使用武力作强制性的统治,逐步演变到以合法地位来象征其统治。这反映了社会治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变化,显现出社会秩序的稳定与规范。所以,另一方面也代表了统治阶层内部秩序的固定,减少了内部的竞争与冲突。(《西周史》第页)
中华文化之礼乐制度是对社会治理及人们行为的规范,因而也具有某种规定性,体现出“法”的要求。所不同的是,礼乐的相关规定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是激发整个社会及个人所具有的正面性力量。而法则是通过相关条例来告诉人们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如果做的话会承担什么后果,是限制社会与个人所具有的负面性力量。它们的侧重点不同,但目的应该是一致的。不过就中华文化而言,更强调礼的作用及其积极性,法的含义则往往蕴含在礼的要求之中。那些具有法的含义的规定也成为礼的一部分。但我们并不能说中华传统中没有法,或者不进行法的治理。
实际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有许多被称为法的规定出现,并对社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如黄帝时,曾画蚩尤之像以警示万民,就是最初法的告示。它告诉人们,如果像这个人一样,就会受到惩罚。尧舜时期,任皋陶为士,负责法律方面的事务。《尚书》中记有舜命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所谓五刑,即五种刑法,包括墨、劓、刖、宫、大辟。此外,还有流放与鞭、扑等体罚性质的刑法,以及关于赎罪的规定。至禹,定五服,规定在某一服内的人要承担什么责任,也具有法的含义在内。《左传》曾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亦记有“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在夏禹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刑法受到更大的重视。夏时即有著名的“夏台”,即钧台,是当时的国家监狱。尽管今天已经不大可能知道诸如《禹刑》、夏台的具体情况,但仍然能够看到夏时法的一般形态。至商,将先商、先公之刑法与夏朝之刑法合而为一,为《汤刑》。其内容已不详。但周时仍然非常重视殷商之法。此外,商时也建有大型国家监狱,即所谓“圜土”。其中建在羑里即今河南安阳的监狱就曾经监禁过周文王。据说周文王就是在这里演《周易》。
周时,法律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备。《周礼》中有专门负责刑法的官员,为秋官司寇。“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周穆王曾以吕侯为相,制定刑法,为《吕刑》。这是我国远古一部内容比较完备、文字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也是当时社会发展需要与文明进步的反映。(《从“协和万邦”到“海内一统”:先秦的政治文明》第91页)至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力图革新,积极变法,亦出现许多新的法令。如魏国之相李悝的《法经》,不仅在魏之变法中产生积极作用,也深刻影响了包括秦国在内的各国之变法。春秋时代,诸雄逞强,各国纷纷变法,以增强国力。晋国执政赵简子与荀寅把“范宣子之法”铸于鼎,向社会公布,使法成为全社会各阶层民众均了解的行为规范。这是最早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法,打破了一直以来法在宫室“官司其守”使法成为秘密法的旧制,适应了社会发展要求,使普通民众能够知道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对社会进步、法律实施具有积极意义。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周时法制建设方面的进步,也典型地表现出中华文化中“以礼为主,礼法兼治”的特点,是礼乐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证明。
周时宗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国家权力的交接有了制度保证。亦由于这一制度在实施上具有相对的科学性,使周之权力体系,特别是西周时期历代王室的更替成为和平顺利的交接。而礼乐制度的完备,亦保证了社会的有序运行,使贵族百姓各有所序,各有其属,社会风气也发生了积极变化。
三、井田制与赋税“彻”法的实施
周立,社会生活发生许多新变化。这不仅表现在政治、军事、文化诸多方面,也表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上。如手工业得到快速发展。首先是青铜制造业得到较大规模发展。不仅出现许多规模较大的铸造工场,而且青铜器用途也由礼乐器向生产工具拓展,出现许多青铜工具。这使农业与手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是铸铁业发展,出现许多铁制工具。这也对生产力提高产生了重要作用。在制造业方面,车的制造应该也出现了规模化现象。山西侯马与曲沃一带发现的车马坑中有规模较大的车马群,其形制一致,说明当时已经有比较发达的造车技术。《考工记》中对车的制造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这一时期,纺织业也得到发展。主要是纺织品多样化,麻、葛制品和丝织品大量出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产品日见丰富,交易活动更为普遍广泛。据考古发现,金属铸币在春秋晚期兴起,至战国时期兴盛。这些金属币的出现标志着货币体系的完善。据考古学家研究,生产于今临汾的“平市”(即平阳市)的陶文陶器在天马-曲村遗址中出土;产于绛的“绛亭”陶文陶器分别见于山西翼城苇沟-北寿城遗址与侯马乔村墓地;产于今武功的“斄”(即邰)字陶文的陶器则在眉县与扶风出土。“这都是商品流通的结果。”(《夏商周考古》第页)
《考工记》
不过,周时最重要的产业仍然是农业。应该说中国古代农业在周时出现了极为重要的进步。这一方面是周人本为农耕族群,一直以农业为本。其先祖多为农官,农业生产是其长项。另一方面,周人也非常熟悉畜牧之业。特别是曾与西部之戎狄族群相处一处,又在关中渭河流域与戎狄族群交错而居,往来频繁,更促进了国人对畜牧业的了解和掌握。而农业的发展进步与畜牧业的联系极为紧密。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畜牧业,特别是养殖业的发展大大地促进了农业进步。周时,农作物的种类增加。不仅有传统的粟黍稷豆稻等,亦出现了麦等外来作物。其次是生产工具的变化。如出现了青铜器农具,以及铁器农具。新的如被称为“耦”的由双人合作使用的农具也广泛使用。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许倬云先生研究认为,周初应该有大规模的集体耕作存在。总而言之,周时,农业生产发生的重要变化,应该至少是形成了“精耕细作”的农业形态。其中十分重要的是,周时为激发调动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采取了有效手段。
首先是土地政策变化。按照张传玺的研究,周时实行了“受(授)民疆土”政策。周王室把国家土地授予王室之外的“民”,主要是各诸侯。《国语周语》中记有,“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由此可见,周时,土地并不是属于私人所有,至少不是属于诸侯所有,而是属于王室所有。或者说属于国家所有,由王室代行国家分配土地权力。王室根据一定制度,如五服制或分封制,由自己统领千里之地。主要用途是祭祀神灵山川,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于百姓民众,预备在遭遇灾害或突发事件时使用。千里之外的土地,按照一定的制度分封给各诸侯,使他们与统领的百姓能够有安定的生活居所,不遭受灾害之侵扰。这不同于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夏商时期,王室虽然可以对土地进行分封,但更多的土地由各地方国、部族所有,或控制。国家能够控制的土地并不是所有的土地,而是除了方国、部族等控制的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分封诸侯虽然也涉及土地分封,但其土地是有限的,不是全部。周时,土地由国家所有,或者说由王室来行使所有权。这是土地使用的第一个层次。王室根据相应的制度规定,自己控制千里之地。此外的土地根据诸侯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封,让诸侯与卿大夫对受封土地有占有权或使用权。这是第二个层次。庶民百姓则在诸侯分配的土地上劳作,拥有对土地进行耕作的权利,并按照一定要求向诸侯或士卿提供劳役或实物,也就是按照劳役地租制规定来承担贡赋。“这种受(授)民疆土制度的土地所有制基础,是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或谓之集体所有制。”(《从“协和万邦”到“海内一统”:先秦的政治文明》第94页)
许倬云先生在其《西周史》中谈到这样一种现象,即诸侯徙封。周初各诸侯国多有迁移。他介绍学者们的研究,认为至少有七十多个诸侯国发生了迁移。其中如鲁国,始封于河南的鲁山,后迁至山东的曲阜。召公始封于河南郾城,后迁于河北玉田,再迁于蓟丘——或者曾迁至山西汾水上游,再迁至蓟丘,为北燕。吕国,始封在山西霍太山附近,后扩展至嵩山附近,再迁至山东莒县与江苏铜山境内等等。(《西周史》第页)这种徙封现象肯定是服从周之战略安排的。但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这些诸侯从某地迁移至另一地,虽然封号没有变,但统领的土地改变了。如果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就不可能是迁徙,也难以实现迁徙。这种土地所有权及授民疆土的制度,一方面保证了中央政权能够控制相当的社会财富以发展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也满足了诸侯士卿的利益需求,调动了庶民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加之生产工具与农业技术进步,使周之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社会财富得以较快增加。
井田制
周时另一个极为重要的土地制度是实行了“井田制”。据说孟子曾经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有系统的论述。西周能够实施劳役地租制度,其基础就是“井田制”。大致来说,井田制“方一里者,九百亩之地也。地为一井,八家各私得百亩,同共养其公田之苗稼,公田八十亩。其余二十里(亩)以为庐井宅园圃,(每)家二亩半也。”九百亩地在当时称为一里。把这一里之地,也就是九百亩地像“井”字一样划分开来,就有八家人可以得到一百亩地的耕作与收获权利。另外一百亩,其中的八十亩是公田,由这八家共同耕种。剩余的二十亩,每家可有二亩半,作为“庐井宅园圃”。也就是每家可以把这剩余的可供自己使用的两亩半地作为住宅、园圃,以及水井等所用之地。在这样的土地制度下,同在一里的居民就形成一种微缩的社会形态。他们“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种社会形态被张传玺等研究者认为是一种“农村公社”。
但是井田制的土地形态也遭到一些研究者质疑。他们认为孟子的描述过于理想化。因为现实很复杂,不可能正好有供八家而分的村落,也不可能正好有许多个九百亩的平整土地可以划分为众多的“井田”。现实中这样的土地形态可能是很少的,甚至是不存在的。这种质疑应该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要注意到,所谓的一里,也就是九百亩土地,孟子并没有强调说必须是这些土地形成一种正好九百亩,且可供各地之人按照八户一里的井字形态来划分。也可能九百亩只是一个基本的基础数字,但土地并不一定要呈井字形态。这里所说的井田,只是为了说明如何进行土地使用耕作的分配方式,而不是说必须有这种规模大小的土地。在一定的地域,土地可能会散布在不同地形中,也不一定正好是一百亩。但却可以在不同地貌上规划出九百亩土地,再按照“井田制”方式来分配。同时,研究者也指出,孟子也并不认为在西周时只有“井田制”一种授田方式。“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也。”就是说,“井田制”只是一种大致的土地分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会进行各种调整,使土地使用能够合于人情,适应民风,而不失先王之意。这就是“润泽”。对于西周时期的井田制,除孟子外还有很多著作都提到过。可见这是当时一种极为普遍的,或者说主要的土地现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现象。
井田制的土地形态,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解决了“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公田是用来完成“公家”事务的,应该也是一种贡赋或税收形式。“先公后私”,大家要首先种好公田,然后才能去种自己的私田。私田归己,公田归公,各有所属,各有定制,不能随意乱来。这不仅对生产力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对社会生活的优化也发挥了促进作用。这就是所谓的“农村公社”。其中的人民,需要在种好公田、办好公家之事的前提下才能耕种划分给自己的土地。人们相互守望,相互帮助,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
周时,土地归国家所有,租种土地要向国家交租,要承担所谓的劳役地租。据说夏商周三代均体现了土地的国有,也均实行地租制。但各有差别。最主要的差别是夏、商时期王室还不能控制所有土地。此外还有一些具体差别。其一是受田数量各不相同。夏时每户租种田地是五十亩,商时变为七十亩,至周则为一百亩。其二是缴纳租税方式不同。夏为贡法,商为助法,周为彻法。所谓贡法,是定租制,就是不管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缴纳规定的数量。这个规定数量,其基准是数年收获粮食形成的一个常数,或者说平均数。而助法或彻法,则是根据当年的收成来确定数量。这个劳役地租的比例,夏商周三代均为“什税一”,也就是十分之一的收成要用来交税。但夏之什一税是一个常数,为贡法。商时则是一个变数,就是根据当年收成来确定什一税的数量。多收多缴,少收少缴,此为助法。所以人们认为,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周时实行了彻法,其本质与商之助法一致,都是按照当年之收成来确定所缴之税的数量,这就更多地考虑了生产者利益。加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变,亦使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得到提高。
总而言之,周时社会管理体系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变化,主要是管理体系的系统化、制度化。其最重要的基础是封土建国的分封制,以及王室权力的宗法制。分封制完成了中国第一次大一统社会形态,宗法制以制度安排维护了这种大一统。而包括井田制等在内的对社会生产力的调整调动,则激发了社会劳动生产的积极性。这些改变促进了社会生产力进步,推动了社会进一步整合与族群进一步认同,使华夏核心地带的发展更突出地处于领先地位,对周边非华夏族群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大,文化同化力也显现出更为强劲的态势。虽然随着社会发展,这些制度发生了变化,有的甚至沦为一种象征,但华夏地区的文化正统地位并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强化。至战国时期,合纵连横,诸雄争强,所争夺的正是华夏正统。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势力弱小者被兼并,变法维新者进一步适应时代潮流,奋发图强,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亦为中华民族兴盛与国家再度统一奠定了牢固基础。
原标题:《大一统的形成与治理体系的完善——从华夏文明到中华文明之四(杜学文)》